人民币及外币反假币证书
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城乡信用社、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色彩等,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鉴定为假币的、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券别、面额、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拼凑、移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对假人民币纸币,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包括纸币和硬币,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2003年4月9日颁布: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揭层、涂改、变造的货币。
变...
人民币及外币反假币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
反假人民币知识有奖问卷调查卡是骗人的吗?
有这样个调查活动真的很是不错,现在的假RMB也真是疯狂。
到处烟斗有这样的RMB出现。
虽然我不知道这个是否是真的,不过我希望这是真的,我家里还有好几张假RMB呢!都是我老爸以前做生意时,不懂得辨认,那些该杀的,都 欺负到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头上,真是气死了!
在人民币上写广告合法吗?
不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古代关于钱的诗句
古诗关于钱的诗句: 咏田家 [作者] 聂夷中 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
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
我愿君王心,化作光明烛。
不照绮罗筵,只照逃亡屋。
赏析: 《咏田家》是唐代诗人聂夷中的作品。
这是一首反映民生疾苦的诗,全诗八句四十字,展示了唐末农民遭受的严重剥削,表达了作者对广大贫苦农民的深切关怀与同情。
这首诗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高超的艺术性,形象的比喻,高度的概括,鲜明的对比,使得诗歌的容量更为广阔,把贫富悬殊的阶级差别描写得历历如绘,也把作者鲜明的爱憎之情烘托得淋漓尽致,同时充分表现了作者驾驭语言、节制感情的功力。
将进酒朝代:唐代 作者:李白 原文: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
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
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
(倾耳听 一作:侧耳听)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
(不足贵 一作:何足贵;不复醒 一作:不愿醒/不用醒)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
(古来 一作:自古;惟 通:唯)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谑。
主人何为言少钱,径须沽取对君酌。
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赏析:《将进酒》篇幅不算长,却五音繁会,气象不凡。
它笔酣墨饱,情极悲愤而作狂放,语极豪纵而又沉着。
诗篇具有震动古今的气势与力量,这诚然与夸张手法不无关系,比如诗中屡用巨额数目字(“千金”、“三百杯”、“斗酒十千”、“千金裘”、“万古愁”等等)表现豪迈诗情,同时,又不给人空洞浮夸感,其根源就在于它那充实深厚的内在感情,那潜在酒话底下如波涛汹涌的郁怒情绪。
此外,全篇大起大落,诗情忽翕忽张,由悲转乐、转狂放、转愤激、再转狂放、最后结穴于“万古愁”,回应篇首,如大河奔流,有气势,亦有曲折,纵横捭阖,力能扛鼎。
其歌中有歌的包孕写法,又有鬼斧神工、“绝去笔墨畦径”之妙,既非鑱刻能学,又非率尔可到。
通篇以七言为主,而以三、五十言句“破”之,极参差错综之致;诗句以散行为主,又以短小的对仗语点染(如“岑夫子,丹丘生”,“五花马,千金裘”),节奏疾徐尽变,奔放而不流易。
《唐诗别裁》谓“读李诗者于雄快之中,得其深远宕逸之神,才是谪仙人面目”,此篇足以当之。
以下为关于钱的原创作品。
1、好了歌 世人都夸金钱好,期盼金钱花不了; 腰缠万贯带不去,伸腿瞪眼两拉倒。
世人羡慕当官好,荣华富贵享不了, 搜刮民财脸皮厚,管他黎民温和饱。
世人眼馋美女好,风花雪月情未了, 岂知美人多情夫,染上性病活不了。
世上顶数劳动好,自食其力得温饱, 想入非非乱了套,法网恢恢无处跑。
2、孔方兄奉劝世人书 我的名字叫钱, 世人送号孔方兄。
始於嬴秦,终於晚清。
如今有了新称谓: 人民币,票子,款子,金钱。
不一一列举,叫啥都应。
别看我命薄如纸,相貌平平, 骨子里却蕴藏玄机, 通融万物,奥妙无穷。
我是一把双刃剑, 纵横天下,江湖驰骋。
能使小鬼推磨; 能让世人垂青。
为了我,月黑杀人,风高放火; 为了我,聚众豪赌,苦心经营; 为了我,朝令夕改,强奸民意; 为了我,背信弃义,混淆视听; 为了我,兄弟反目,兵戎相见; 为了我,父子相悖,冷酷无情。
君子爱我,取之有道。
非分之财,泾渭分明。
小人爱我,群蝇逐臭, 贪婪之徒,见我眼红。
美女见我,宽衣解带, 露水夫妻,一夜之情。
人生在世,为我所累, 及至寿终,人财两空。
劝君莫当痴迷汉,醉心钱财误终生, 幸福全凭双手创,勤劳铺就锦绣程。
3、孔方兄自白 俺的外号孔方兄,世人见俺皆动容。
不是对您夸海口,上天入地显神通。
经济无俺难发展,银行无俺难运营。
国脉靠俺来维系,人民靠俺去谋生。
归根结底一句话,一切离俺办不成。
贪官对俺最宠爱,不择手段入囊中. 美女见俺舒心笑。
千般妩媚动真情。
富家柜内常做客,穷汉家中冷冰冰。
清官瞅俺不顺眼,死到临头两手空。
子孙埋怨不落好,皆因不与俺为朋。
劝君莫要再犯傻,都是爱财不顾名。
清官图啥好名声?家贫如洗活一生。
贪官享尽人间福,炮打脑瓜进鬼城。
人生在世瞬间过,何必活得不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