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那么这些固定资产在使用以后都会存在折旧,这种折旧在财务上应该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
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的条件
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要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推动使用价值,土地就是典型的不可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折旧的范围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一般均应计提折旧。但是,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因此,需要计提折旧懂得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借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和对原折旧额的调整,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故地功能资产价值的,应当跟度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借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与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加大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所以,如果某一年度某企业多提了折旧,需然从表面上看利润会减少,但实际上企业少交了所得税。我们把折旧起到的减少税赋的作用,叫做“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会计实务中,处于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处于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的需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在对折旧方法定期的复核中,发现固定资产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时应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平均年限折旧法
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总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内仍不变更其物质形态,所以转作工程和产品成本的损耗价值,在固定资产未曾废弃以前,也就不易作精确的计算。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资料把多少价值转给或转移到它帮助形成的产品中去,要根据平均计算来决定,即根据它执行职能的平均持续时间来计量。”
1、“根据经验可以知道,一种劳动资料,例如某种机器,平均能用多少时间。假定这种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只能持续6天,那末它平均每个工作日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1/6,因而把它的价值的1/6转给每天的产品。一切劳动资料的损耗,例如它们的使用价值每天的损失,以及它们的价值每天往产品上相应的转移,都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的。”
2、由此可知,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一般是依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的工程和产品成本中,每年的折旧额,是由固定资产价值除以使用年限算得。这种将固定资产价值按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工程和产品成本的方法。叫做“平均年限折旧法”或“直线法”。
在计算折旧额时,要考虑到固定资产废弃时还有残值。例如房屋在废弃时,尚有砖木可以变价,机械设备在废弃时,废铜烂铁也有一定的价值。又在拆除固定资产和处理这些废料时,也要发生一些拆除清理费用,这些清理费用,也是企业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必须负担的费用。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除了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还须预计净残值(即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值)。即先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去预计净残值,再除以预计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
二、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三、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 -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四、年数总和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年,预计残值为Y,则第M年计提折旧为(X-Y)*(N-M+1)/[(N+1)*N/2]。
五、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N足够大)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C<1>=X*2/N;
第二年折旧 C<2>=(X-C<1>)*2/N
第三年折旧 C<3>=(X-C<1>-C<2>)*2/N
以此类推
最后两年需改为直线法折旧。
折旧年限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