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液化石油气钢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工具/原料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检验周期的规定
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哪些是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新钢瓶:必须是具备气瓶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钢瓶,在钢瓶的护罩上打有制造单位许可代号和出厂日期,并有当地质检部门出厂监督检验的标志(CS)。符合以上条件的钢瓶,用户可以购买并投入使用。
2、已投入使用的钢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可以安全使用。
3、检验合格的钢瓶:合格标志为钢瓶角阀上的检验标识环,检验标识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
哪些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能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2)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得使用。
3)对未经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4)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钢瓶护罩松动或脱落以及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其直立的钢瓶,此类钢瓶属不合格钢瓶,不得使用。
6)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的,不得使用。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重量是多少?
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要求,国家规定YSP-15型钢瓶充装量不能超过15公斤,否则会因超装出现气瓶爆炸的危险,牡丹江市现每瓶(YSP-15型钢瓶)按13.5公斤充装量执行,用户既要防止充装单位超装,又要防止充装或经营单位短秤少量。
怎样正确处理漏气事件?
1)发现漏气时,切勿恐慌,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迅速打开门窗,保持良好通风,让液化石油气散发到室外。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话,熄灭一切明火。
4)到户外打电话通知供气单位专业人员来处理。
5)发现邻居家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