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法理学简答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P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法制思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P93
法的渊源的种类以法的效力渊源说,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制定法与非制定法。其中,成文法包括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
(二)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
(三)国际法,特指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2.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惯例,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P125
(百思特网一)行为和事件。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进行分类。
(二)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三)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依据作用时间的长短。
(四)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
四、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P181
法理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第二,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第三,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第四,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应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五、正义的特点P88
作为公正的体制的正义,也就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百思特网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分类以及相应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分类更为重要。从正义观念和正义制度安排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第二,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第三,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六、法的平等价值P83
(一)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从主体看,主体本身的社会身份与地位直接决定或影响主体对法及其功能的现实需求。从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平等为标准,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键所在。平等作为法律百思特网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的关系,促进人们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构建一个平等、友爱、和谐的社会。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法律通过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来确认和保障平等,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主要有:首先,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其次,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再次,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最后,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七、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方式P80
从现代社会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第二,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式来保障自由:
第一,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第三,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八、儒家和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P203
以儒家为主的法律思想发展了先秦儒家的主张,并兼采道家、阴阳家之说,将和谐主张系统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二是民族间的和谐;
三是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四是以多种治理方式保障和谐,使社会矛盾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
中国古代法律和谐理念中对法律定位、对刑罚负作用的认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以及对教化的重视,都可以为当今所借鉴,但也不应当忽视其中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之处。
九、人民法院进行法律适用活动的主要特点P327
(一)权力的专属性;
(二)严格的程序性;
(三)启动的被动性;
(四)运作的中立性;
(五)裁判的权威性;
(六)裁判的终局性;
十、学习法律学的意义P4
第一,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法的阶级本质P28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此处的“统治阶级”,泛指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包含以下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还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十二、法和氏族习惯的区别P53
(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社会已经形成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级阶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它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各种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服务于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