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责任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奖罚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主体为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项目部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及人员;集团公司可责成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代行处罚。
(三)本奖罚制度中的行政处罚指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奖罚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四)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奖罚制度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2、一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2人事故。
3、一年内发生三起火灾事故。
4、因文明施工或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政府曝光。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六)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或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一起死亡1~2人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3人)以上。
5、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6、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部门曝光两次(含两次)以上。
(七)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项目领导带班、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6、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八)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
2、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
3、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记录不全的。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九)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百思特网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组织论证的,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
(十)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十一)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搭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十二)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相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十三)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一级、二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机械设备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
(十五)机械设备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缺少或不灵敏。
(十六)机械设备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扔坚持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十八)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百思特网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十九)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为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二十)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上级部门曝光,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十一)环境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理,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设施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结杆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百思特网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十五)对单位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工程总监审批签字后生效。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户,专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六)对项目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项目部安全机构开具处罚决定书,报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有效,罚款由负责该项目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