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少卿(古代官职解密之大理寺卿)
自我国秦朝开始,就设置廷尉作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负责全国刑狱案件的审理,汉景帝开始将该机关更名为大理,北齐开始设置为大理寺,自此以后各个朝代基本都沿用大理寺的称谓,而大理寺卿即为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属正三品。其下分别设置了左右少卿以及左右寺丞。
掌握审判权的大理寺卿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而大理寺卿相当于今天最高法院的院长。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最初设置大理寺的主要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限制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防止其滥用职权,而设置了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从隋朝开始,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大理寺的最高长官,负责狱讼案件的复查和审理。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相当于大理寺的二把手。隋朝初期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朝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百思特网唐时规定,寺丞分管百思特网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百思特网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
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